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管局披露行政处罚信息,其中两则引人关注,两家酒店因“秘制”洗发水、沐浴露供客户使用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蚌山市监罚字〔2025〕40号、蚌山市监罚字〔2025〕42号。
据公开处罚信息,涉事的两家酒店蚌埠山君晚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瀚林银座店、安徽省星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向消费者提供除商品名外,无任何其他标识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洗发水、沐浴露。
经查,涉事酒店为节约经营成本,都先买来大桶洗发水、沐浴露股赢家,再分别灌入分装瓶内提供给客人使用。
洗发水、沐浴露属于化妆品范畴,分装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但类似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鲜见,近段时间以来,贵州省贵阳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多地也通报相关处罚案例。
01
当事人(蚌埠山君晚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瀚林银座店)于2025年3月25日从蚌埠市龙子湖区宇美美容美发用品店购进了阿曼达洗发水、阿曼达护发素、美媚醉美沐浴露,各6桶,每桶4L股赢家,单价都是30元,共计540元。
当事人购买上述大桶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后,灌入分装器免费提供给蚌埠山君晚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瀚林银座店各个房间使用。至2025年4月22日被查处,期间,共购进阿曼达洗发水、阿曼达护发素、美媚醉美沐浴露各6桶,已逐次灌装到了每个客房卫生间摆放的分装器内。
02
当事人(安徽省星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从蚌埠市爱朵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浅香沐浴露24瓶(750ml/瓶)、浅香洗发水12瓶(750ml/瓶)、浅香护发素24瓶(750ml/瓶),共计828元。2024年10月11日从蚌埠市爱朵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园花洗手液1桶(20公斤/桶),进货价140元。以上洗护用品货值共计968元。
当事人为节约经营成本,购买上述大桶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和洗手液后,灌入分装瓶内免费提供给住宿客人使用。
至2025年5月13日被查处,期间共购进了浅香沐浴露24瓶(750ml/瓶)、浅香洗发水12瓶(750ml/瓶)、浅香护发素24瓶(750ml/瓶),园花洗手液1桶(20公斤/桶),已逐次灌装到了每个客房卫生间摆放的分装瓶内。
上述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之规定,构成了自行分装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股赢家,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分别对两家酒店处罚款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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